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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共有资料 56 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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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0-05-28 15:57 来源:管理办法 人参与在线咨询

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2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春耕备耕稳定全市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吉府办字[2020]11号)文件精神,今年县财政将在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0%的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早稻生产和耕地抛荒整治,确保早稻种植面积稳定、产量稳定、耕地不抛荒。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目标任务

1.巩固产粮大县地位,确保完成今年全县粮食种植面积128.08万亩、早稻面积57.74万亩、总产10.6395亿斤的总目标。

2.确保在3月底前摸清耕地抛荒底数,建好耕地抛荒整治问题台账,在前期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采取集中流转、大田托管、代耕代种等措施,加大抛荒复垦开发力度,确保耕地不抛荒。

3.确保早、晚稻主导品种规模种植面积40万亩以上,破解“企业收粮难,农民卖粮难”难题,提高农民种粮效益。

二、资金安排

县财政从2020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安排资金554万元,用于三个方面:一是补贴水稻主导品种规模种植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安排资金240万元;二是补助按照省、市要求建立了台账,且台账规范完整并全面完成耕地抛荒整治和早稻生产任务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含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村、组工作经费),按2020年早稻生产种植面积任务数,分成三个等级(见附件1),安排资金264万元;三是安排粮食生产技术服务部门工作经费50万元:其中,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40万元,主要用于粮食生产工作开展及技术服务,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水稻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等补助(见附件2);县种子管理站10万元,主要用于水稻高效优质新品种试验筛选和示范展示等补助(见附件3)。

三、实施办法

(一)补贴主导品种规模种植主体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水稻主导品种规模种植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鼓励一般水稻种植户采取大田托管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方式,参与主导品种规模种植,补贴按照“谁种粮、谁受益”的原则发放。

2.补贴标准及条件

(1)补贴标准:每亩6元,补贴资金优先满足早稻种植,剩余资金用于中、晚稻种植;如资金不够,则按照核定的中、晚稻面积按比例补贴。

(2)条件:①水稻主导品种单个品种种植规模必须达到1000亩(含1000亩)以上;②品种必须是县农业农村局的2020年主导品种(早稻:陵两优722、株两优171、陵两优69、湘早籼45、中早35、江早361;中稻:晶两优丝占、荃优粤农丝苗;晚稻:野香优莉丝、桂野丰、美香占2号、井冈软占、泰乡优粤丝苗、万象优982)。③种植地点必须在本县辖区内,跨乡镇(场)种植面积可以合并计算。

3.核实程序

按照“主体申报、乡镇核实、县级验收”程序进行核实。

(1)主体申报。凡是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向当地乡镇(场)人民政府提出补贴申报(申报书另行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跨乡镇(场)区域种植的,分别向当地乡镇(场)人民政府申报,并在申报书中详细说明在其它乡镇(场)种植该品种的面积和合计种植面积。申报时间:早稻于5月10日前,中晚稻于8月10日前,逾期视为放弃。

(2)乡镇(场)核实。乡镇(场)人民政府收集有关申报资料后(包括申报书、购种发票、土地流转合同、订单销售合同等),及时组织农业综合站、财政所、农经站、统计站等工作人员对申报主体规模种植品种、地点和面积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要对照条件,严把关口,杜绝出现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核查后,核查人员需签字确认。乡镇完成所有主体核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及时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上报时间:早稻在5月25日前,中晚稻在8月25日前,逾期视为放弃。

(3)县级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组成验收核查组进行核查验收,若县级核查发现申报主体品种不符、面积不实等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情形,直接取消该申报主体补贴。县级验收:早稻在6月15日前完成,中晚稻在9月15日完成。

(二)补助乡、村开展耕地抛荒整治和稳定早稻生产

1.补助对象:全县21个乡镇及2个垦殖场(含农业综合服务站和村、组)。

2.补助标准:21个乡镇按早稻面积任务分成三个等级,1万亩以下的(不含1万亩),桥头、上圯、老营盘、中龙、小龙5个乡镇,每个乡镇补助5万元;1-3万亩的(不含3万亩),澄江、石山、南溪、上模、沙村、水槎6个乡镇,每个乡镇补助11万元;3万亩(含3万亩)以上的,禾市、螺溪、苏溪、马市、沿溪、塘洲、冠朝、灌溪、苑前、万合10个乡镇,每个乡镇补助17万元;武山垦殖场补助2万元;垦殖场补助1万元。

3.资金使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抛荒整治和早稻生产任务落实。耕地抛荒整治主要用于抛荒耕地调查摸排、乡村两级台账建立、土地集中流转、大田托管、代耕代种、工作巡查等方面;早稻生产任务落实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建立台账、集中育秧、工厂化育秧、主导品种规模种植核实、技术培训、资料印发等方面。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对我县耕地抛荒整治和早稻面积和产量任务的落实,成立耕地抛荒整治和早稻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全县耕地抛荒整治和早稻生产工作任务分解、统筹协调、数据整理、汇总上报、督促指导及检查通报等工作。相关部门及乡镇工作职责如下:

1.县农业农村局

(1)要牵头做好主导品种规模种植补贴和耕地抛荒整治的县级验收工作,及时督促指导各乡镇切实抓好耕地抛荒整治和早稻种植工作;

(2)要督促各乡镇抓好“三项补贴”政策落实,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稻谷补贴政策与农民保护耕地责任相挂钩,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认真落实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粮食收购市场平稳。

(3)要督促指导乡镇建好三本台账(乡、村耕地抛荒及整治台账;乡、村、组、户早稻生产任务落实台账和乡、村近几年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种植情况及抛荒整治台账);

(4)要加强粮食生产科技支撑,组织技术专家分片包干,大力推广水稻绿色高产高效生产技术和绿色生产方式,不断提升粮食单产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县财政局

(1)会同牵头单位对主导品种规模种植、耕地抛荒整治、早稻生产进行县级验收;

(2)按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3)负责加强对补贴(补助)资金的监管,组织人员核查资金使用情况。

3.国家统计局调查队

牵头做好早稻面积和产量的统计、确认工作,收集好相关资料并整理归档。

4.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1)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紧盯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耕地抛荒整治和早稻生产任务的落实,坚决执行弃耕抛荒两年及以上的耕地暂停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政策和“谁种粮、补给谁”的稻谷补贴政策,坚决不允许“三沿六区”(指沿铁路、国(省)道、主要河道两侧,城镇建成(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农田保护区)出现耕地抛荒现象;

(2)切实建好三本台账(同上),完善相关资料,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3)及时组织辖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补贴申报,把好审核关口,收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4)组织乡镇农业综合站、农经站、财政所、统计站等工作人员对全乡镇抛荒情况开展巡查并采取大田托管、集中流转、代耕代种等方式进行整治,督促农业综合站进村、入户、到田指导农户加强早稻生产田间管理,确保早稻面积稳、产量稳,耕地不抛荒。

五、考核要求

1.时间安排:各乡镇(场)需按上级要求,在3月底以前完成耕地抛荒调查摸排工作,建好乡、村两级整治抛荒问题台账,实行台账销号管理。分阶段向县农业农村局上报耕地抛荒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治台账,由县耕地抛荒整治和早稻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核查小组,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核查整治耕地抛荒问题台账和抛荒整治任务完成进度情况,并下发督查通报;从3月15日起至5月6日每星期四下午4:00前向县农业农村局上报乡、村、户早稻育秧、栽插进度汇总表(表一、表二)。早稻收获后,向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县农业农村局同时上报早稻落实情况及早稻生产台账(表一、表二),由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确认各乡镇(场)早稻种植面积和产量。

2.奖罚措施:对完成抛荒耕地整治及早稻生产任务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全额拨付补助经费。没有完成耕地抛荒整治和早稻种植面积及产量任务的乡镇(场),取消该乡镇(场)补助经费并进行相应经济惩罚:

(1)核查发现乡镇(场)辖区内存在耕地抛荒,根据抛荒面积累计按10亩(不含10亩)以下、10-30亩、30亩(不含30亩)以上三种情形,对应按每亩100元、200元、300元进行处罚,处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未完成早稻种植面积的乡镇(场),每减少1亩,罚10元;未完成早稻产量的乡镇,每减1吨,罚10元。面积和产量两项处罚分别最高不超过5万元。

有以下几种情形的除取消补助经费并处以经济惩罚外,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对该乡镇(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启动追责、问责机制。

(1)省市督查时,对整治抛荒和发展早稻生产不力、尤其是“三沿四区”出现抛荒情况,受到通报批评的;

(2)县级核查时,发现耕地抛荒整治不力、台账不清、连片抛荒面积超过5亩累计抛荒面积超过30亩的;早稻面积落实不到位、台账不清,任务差欠5%以上的。

经过整治后,省、市、县发现耕地抛荒面积仍超过5‰的,按市委市政府相应规定,乡镇主要领导就地免职。

处罚款项均由乡镇(场)向县财政缴付。

六、验收拨付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负责本项目验收。耕地抛荒整治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验收,早稻生产面积和产量完成由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牵头验收;牵头验收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成立验收小组,通过查台账、查实况、调查走访等方式组织好验收工作,验收后由牵头单位负责整理验收资料,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验收资料并归档。

资金拨付流程:牵头单位递交验收材料→县农业农村局收集验收材料→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各乡镇(场)补助金额和主导品种规模种植主体补贴金额→将补助(补贴)金额呈报县分管领导审核→县财政局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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