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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耻观与社会行政道德创建

2012-11-02 14:20 来源:社会行政 人参与在线咨询

作者:白萍 别道学 单位:湖北武汉华中科技大学政教系 武汉行政学院

处在转型期、变革期的中国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出现价值多元的现象。当新道德体系尚未建立、健全之时,社会行政道德的失范无疑已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阻碍,它直接影响着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并制约着社会新风尚的形成。因此,在构建当前行政道德建设的制度路径的前提下,以民族文化为根基,以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为价值导向,反思传统的“廉耻”观,重构新时期公民的荣辱意识,是我们应对全球化挑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一、传统“廉耻”观考辨

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史中,所谓“廉”,指公正、廉洁、立身清白,它是为政之本、为官之宝,是一种吏德,也是一种修为;所谓“耻”,指耻辱、知耻心与羞耻心,作为一种荣辱观,它是一种道德意识,也是一种价值评价。荀子最早将知耻与廉洁并提,提出了“廉耻”这一道德规范。此后,廉耻与义利、理欲等价值观念相并列,共同成为中国古人判断善恶、美丑、是非的价值准则,也成为中国古代“立人之大节”。“廉耻”作为一种吏德,包括三方面内容:公私之辨、贪廉之辨与荣辱之辨。

1.公私之辨公私之辨,即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问题。中国古代各派思想家虽然价值理论不一致,但在公私问题上几乎都主张“崇公非私”。尽管对“公”的理解各有诠释,但在国家、民族、社会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家庭的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都强调要为公克私。这种公私观的形成与中国古代宗法制的社会结构及道德治化的文化传统直接相关。以吏德言,“公私之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公忠体国,先公后私。公私观念开始时是作为“忠”的一层含义被运用的,它主要指个体利益与诸侯国国君“公室”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凡没有私心、私利,以“公”的利益为重的臣僚都被赞以“忠”的美誉:“无私,忠也。”(《左传•成公九年》)所以,“以公灭私,民其允怀。”(《周礼•周官》)针对当时社会“亲亲而爱私”的现象,儒家学者从社会治化的角度,提出了“先公后私”,“以公为重”的价值观念,认为“明通而公”、“无有私事”是理想政治的必要条件。《礼记•礼运》篇进而将公、私看作“大同”与“小康”两个社会发展阶段的根本标志,“天下为公”因此成了传统中国人世代追寻的社会理想。及至宋明时期,随着传统的德治教化体系渐渐走向成熟,公私之辨更是与义利、理欲之辨相溶合,成为宋明理学家为人治世之基本准则。所谓“人只有一个公私,天下只有一个邪正。”(《朱子语类》卷十三)其二,秉公执法,清正严明。当个体利益与国家、社会之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人们应舍己为公,对此,古人基本达成了共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当为官从政者在处理日常事务时,能否真正作到崇公非私,则取决于他能否秉公执法。法律的公正与否取决于执法的公正与否,而执法的公正与否则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如何。由此,执法者的清正严明也成了中国古代吏德建设的又一重要内容。

“立法废私”,以法为度之思想源于法家。法家的“立法废私”与儒家所倡导的以天下、国家、人民之整体利益为公并不完全一致。汉以后,儒家吸取了法家的法治思想,主张以德治为主的德刑并用。于是,王道之纲常伦理成为了传统中国法治的核心精神,秉公执法也因之成了儒家为政以德的基本原则之一。秉公执法的标准在于“法”,而法执行的核心则在于“公”,这里的“公”指公平和正直。公平指对人和事的一种态度,它要求人们效法自然,无所偏私,按一定原则办事。正直就是心胸坦荡,坚持原则,处处出于公心和坦诚。“是谓是,非谓非曰直。”(《荀子•修身》)人如果能像天地那般自然无私,不以物害己,亦不以己害物,便能成其公平。而一旦人有了私心,有了喜怒好恶、亲疏远近,必然导致赏罚不分、徇私枉法,很难公平处理事务。所以,秉公执法要求为官者必须以法为绳,刚正不阿,不徇私情。故公平、正直是中国古代为官从政者之大义,“非至公无以绝天下之私,非至正无以息天下之邪。”(《王阳明全集•山东乡试录》)

2.廉贪之辨中国古人认为,所谓廉,即不苟得,不妄取,不受不义之财。廉的反面是贪,即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不义之财,索贿受贿,为了充塞私囊而不惜践踏道德与法律。故廉是为政之本,为官之宝。廉者为何不可妄取?孟子说:“取伤廉。”(《孟子•离娄下》)“无处而馈之,是货之也。焉有君子而可以货取乎?”(《孟子•公孙丑下》)他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却馈赠钱财给你,那必然是在用钱财收买你,君子怎么能被人用钱收买呢?所以廉洁之人应见利思义,将道德的价值看作高于财物的价值。况且廉不仅是个体价值的表现,廉与不廉还会影响到国家、社会之“公”的价值,因为收受不义之财必然导致执法有私,影响为官者处事的公正,久之,“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汉书•宣帝纪》)。《周礼•天官》认为,判断考察官吏的政绩,应以六件事为标准,即:廉善,清廉而政绩优异;廉能,清廉而能干;廉敬,清廉而忠于职守;廉正,清廉而正直;廉法,清廉而秉公执法;廉辨,清廉而明辨是非。6条标准全被冠以廉字,表明廉是为官之本。汉武帝实行“兴廉举孝”的政策,使社会风气大为改观。东汉的“举孝廉”则成了中国古代选拔人才的一种官制。虽然这一选拔机制也容易带来循私舞弊和道德的伪饰,后世渐被废止,但以廉洁与否作为考核、察举官员的基本标准这一点在中国古代则始终未曾改变。明代名儒龚瑄说:“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薛文清公从政名言》卷二)同是见利思义,不欲、不想、不敢这三种不同心理导致了从政者廉洁的三种不同境界。而自觉将道德要求内化为内在境界的廉洁,才是最高层次的廉洁。

3.荣辱之辨荣辱之辨是与“耻”范畴直接相联的。中国古人认为,恶皆生于无耻,人只有知耻,才能自觉地为善去恶、趋荣避辱。因此,羞耻心是人珍惜、维护自身尊严而产生的情感意识,是一道极为重要的道德堤防,故知耻历来被称为“立人之大节”、“治世之大端”。知耻则为人,无耻则入于禽兽。毋庸置疑,凡人都具有荣誉感和自尊心。可是,何谓荣辱?见解殊多。荀子将荣、辱分为义荣、义辱,势荣、势辱。所谓义荣,指因重道义、修德行而得到的荣誉,义辱则指因道德败坏、人格卑下而招来的侮辱;势荣是由权势、地位带来的荣耀,势辱则是由外部势力强加于人的侮辱。义荣、义辱发乎内在;势荣、势辱则来自外加。前者源于义,后者源于势,两者本质不同。故在传统儒家看来,义荣、义辱才是真正的、应该给予重视的荣辱。而对于外在的毁誉,则不必太过在意。因为,毁誉在人,立身在己。毁誉固然可以不挂于心,但荣辱却不可不明辨。因为人一旦没有了荣辱之心,就会没有了羞耻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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