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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20-07-02 15:37 来源:实施方案 人参与在线咨询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努力建设开放富裕平安秀美新,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篇章,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7号)和《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发〔2018〕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县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主要河流濂江河、镇江河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III级以上标准,东江源头保护区断面水质达到国家Ⅱ级以上标准。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100%,空气质量达到国家Ⅱ级以上标准并保持长期稳定状态,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土壤力争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农田土壤基本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矿山开采废弃区域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80%以上,水土流失面积治理率达到70%以上。

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秀美”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负面准入清单等硬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三禁、三停、三转”措施,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强化目标需求、问题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针对流域、区域、领域特点,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突出改革创新、治本攻坚。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兼顾、系统谋划,强化协调、整合力量,区域协作、条块结合,严格环境标准,完善经济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和能力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严格依法监管、铁腕治理。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机制,坚持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究,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推进公众参与、全民共治。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二、坚决打臝蓝天保卫战

全面推进大气环境综合防治,进一步降低PM浓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2018年全县PM年平均浓度控制在29.8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93.8%以上,污染物排放量逐年降低。

(一)全面推进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强化治理工业废气污染。加强涉气企业监管,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依法关停一批。继续深化油气回收治理,对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面加强运行监管。力争2020年底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2.全面整治“小散乱污”企业。开展地毯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和时间节点要求,依法依规完成“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分类施治,按照关停取缔、停产整改、限期搬迁的类别,逐一确定“一厂一策”整治措施。开展“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督查工作,对底数不清、瞒报漏报、整治不力、监管严重失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力争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小散乱污”企业得到有效整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生态执法局、工信局、发改委、国土局、市监局、商务局、城建局、供电公司,各乡(镇)〕

3.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切实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对县城建成区以及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燃料改造、热电联产机组以及集中供热替代或淘汰,城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市监局、环保局〕

(二)深化城镇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4.综合整治施工扬尘。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把扬尘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细则,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和部门行业责任,施工过程加强监督落实。把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标重要依据。规范施工管理,要求各施工地设置工地围栏、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进行场地硬化和绿化覆盖、及时清理建筑垃圾、配置现场降尘设备等,减少施工扬尘。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各类工地和市政工程实行“6个100%”和一个摄像头治理措施,做到“雨天不带泥上路、晴天不尘土飞扬”,对未能达到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牵头单位:县城建局;责任单位:县城管局、国土局、房管局、交通运输局、城投集团〕

5.加强道路扬尘整治。强化城区道路养护、保洁,加大机械化等低尘作业方式和环卫专业冲洗力度。增加道路洒水保洁频次,对主城区主次干道、区域重点街道,每2小时洒水一次,保持路面润湿。加强渣土运输公司管理,城市渣土运输车和建筑垃圾运输车应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GPS定位系统,严厉打击“黑渣土车”和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遗撒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城管局;责任单位:县交管大队〕

6.定期开展“洗城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实行门前保洁责任制;强化城区路面养护、保洁,逐步加大机械化等低尘作业方式和环卫专业冲洗力度和频次,减少道路二次扬尘;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牵头单位:县城管局;责任单位:欣山镇〕

7.大力治理餐饮油烟污染。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逐步减少家庭油烟排放。加快推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确保油烟稳定达标排放,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规范夜宵、烧烤管理,实行归行划市,安装油污处理设施。中心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使用无烟烧烤设备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牵头单位:县城管局;责任单位:县市监局、环保局〕

8.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面禁止在全县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大力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强化源头管控,开展拉网式检查,严格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及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堵住源头;加强市场监管,主动作为,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形成高压严打态势。〔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城管局、安监局、市监局、环保局、城建局、综治办、文明办、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房管局、教育局、供销社、工信局、旅发委、民政局、广电新闻中心、商务局、消防大队,各乡(镇)〕

9.持续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加大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力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汽车。深入贯彻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对不达标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营运定期审验手续,不得上路行驶,倒逼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牵头单位:县交管大队;责任单位:县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三)开展露天焚烧专项治理

10.加强野外用火监管。加强田埂、秸秆焚烧、祭祖焚烧纸品等野外用火监管,降低野外用火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减少“炼山”造林行为,推广不练山造林技术、挖掘机挖沟填埋采伐剩余物做基肥等措施。〔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责任单位:县农粮局、森林公安局、民政局,各乡(镇)〕

三、奋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严格落实“河长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快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开展东江源头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废弃稀土矿山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保障饮用水安全。全县地表水省考和市考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90%以上。

(四)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

11.推进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加强已划定县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工作。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源一档”档案。〔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各乡(镇)〕

12.开展饮用水源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和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18年底前完成城区饮用水水源排查整改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乡(镇)饮用水水源排查整改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城建局、农粮局、林业局、农工部,各乡(镇)〕

13.公开水质状况。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自2018年起,每季度1次向社会公开县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2018年底前向社会公开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自2019年起每半年公布一次。〔牵头单位:县卫计委;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城建局、润泉供水公司〕

(五)加快水质提升工程

1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铺设,大力推行雨污分流管道系统,使污水处理厂的平均负荷率提高到80%以上,COD进水浓度达到132mg/L以上。对现有污水处理厂(站)进行提标升级改造,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水平,减少生活污水污染物排入河流,减轻对河流水环境的污染。推进产城新区污水处理厂联网运营,加快完成版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牵头单位:县城建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局、水利局、城投集团,版石镇〕

15.打造“河长制”升级版。健全河流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并落实县、乡、村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切实加强河流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监测评价。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库渠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库渠排污总量。开展河流“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各类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各类污染源。开展主要河流流域环境整治,做好河道巡查保洁,全面开展“清河”行动,确保河流干净整洁。〔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委农工部、环保局、农粮局,各乡(镇)〕

16.强化工业废水达标治理。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完成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及运行。对于日常企业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不能按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企业,采取约谈、行政处罚、关停等方式进行处理,传导压力,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坚决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放行为,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需关停、取缔的企业,供电、供水部门凭环保委员会通知及时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水措施。严格落实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确保完成任务。〔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生态执法局、公安局、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供电公司、润泉供水公司,各乡(镇)〕

(六)加强湖泊水库保护

17.整治水库生态环境。围绕改善水质、修复生态、人水和谐的目标,按照“一库一策”制定保护计划,建立江河库生态水量保障机制,推进江河库水系连通建设,开展全县水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牵头单位:县河长办;责任单位:县生态执法局、环保局、林业局、农粮局、国土局,各乡(镇)〕

18.综合整治入库河流。以氮磷控制为主,强化控源减排,依据水库流域水环境承载力进行污染负荷总量控制。〔牵头单位:县河长办;责任单位:县生态执法局、环保局、林业局、国土局,各乡(镇)〕

(七)强化流域综合治理

19.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现状调查。开展水质现状、周边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输入形式等水环境现状调查,弄清水质污染因子及变化趋势,通过定量分析找出污染源及污染责任主体,为水质达标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20.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推进流域治理,加强因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管控和治理,所有新上工程项目要有配套的水土保持方案,同时督促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因果业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管控和治理,对我县林果种植开挖山体进行严格监管,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因稀土开采造成的水土流失管控和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加强国土土地整治、工业园区建设、交通建设、城镇生产建设、规模化畜牧养殖、水利建设等造成的水土流失管控。〔牵头单位:县水保局;责任单位:县矿管局、果业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农粮局、水利局、发改委、林业局、环保局、生态执法局,各乡(镇)〕

21.加强东江源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水源地保护、水土流失治理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建设,确保跨县界断面水质100%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Ⅲ类标准并逐年改善。〔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有关乡(镇)〕

22.规范采砂行为。编制或修编采砂规划,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采砂规模,严格采砂管理,开展全流域非法采砂整治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开采,2020年底前全县采砂行为得到全面规范。〔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生态执法局、矿管局、环保局,各乡(镇)〕

四、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围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安全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处置、严禁“洋垃圾”入境等重点领域,抓好源头防控,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八)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

23.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加快推进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分类清单,并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农粮局、国土局、城建局〕

24.加强用地保护及安全利用。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快推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控制用地准入,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2020年底前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任务。〔牵头单位:县农粮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城建局、林业局、环保局,各乡(镇)〕

25.推进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突出耕地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2020年底前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牵头单位:县农粮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矿管局、林业局、环保局〕

26.防控工矿地土壤环境污染。加大废弃稀土矿山治理力度,逐步推进历史遗留尾矿库、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工业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环境监管。〔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矿管局、工信局、安监局、城管局〕

(九)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27.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2018年垃圾分类处理向纵深推进,继续完善“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运行体系,提升农村生活垃圾集约化、标准化收运、处理水平,推进生活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牵头单位:县城管局;责任单位:县委农工部、发改委、环保局,各乡(镇)〕

28.加强生活垃圾处置。完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范运行现有垃圾填埋场。2020年前力争具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基本实现密闭收运,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填埋场排查整治,加快乡(镇)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牵头单位:县城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

(十)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29.强化危险废物监管。防止“洋垃圾”,完善工业企业废物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开展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构建较为完善的固体废物处置体系。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对危险废物实行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程管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生态执法局〕

30.提升医疗废物处置水平。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体系,因地制宜推进城乡医疗废物安全处置,2020年底前全县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能够完全满足处置需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医疗废物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卫计委;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生态执法局〕

(十一)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31.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县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域全覆盖。〔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国土局、农粮局、林业局〕

五、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到2020年,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农村垃圾污水、卫生厕所、村容村貌治理体系,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面源污染明显削减,畜禽养殖废弃物得到综合利用,管护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十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32.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科学施用农药,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2020年底前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鼓励支持使用符合新国标的地膜。〔牵头单位:县农粮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33.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逐步退出“公司+农户”生猪养殖模式,控制生猪养殖规模,对现有生猪养殖场按“二分五改”要求进行整改,并探索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防止污染发生。严格执行“三区划分”要求,明确主体责任,严格甄别“三区”划分情况,凡是禁养区内的养猪场一律不能提供土地批准建设,及时制止查处、打击禁养区生猪养殖行为,限养区和可养区内的养猪场要严格控制养殖规模,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违法、违规、违建未按期拆除和未按期整改到位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农粮局;责任单位:县生态执法局、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水保局,各乡(镇)〕

34.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全面取缔河湖水库网箱投饵养殖,全面禁止牛蛙等高密度水产养殖,禁止湖泊水库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和生物复合肥养殖,小(二)型及以上的山塘水库要科学合理确定养殖容量,合理投饵,防止污染水环境。加强渔政执法,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保护好水生资源。〔牵头单位:县农粮局;责任单位:县水利局、生态执法局、环保局、各乡(镇)〕

(十三)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

35.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积极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加快乡(镇)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项目实施进程,提升农村生活垃圾集约化、标准化收运、处理水平,推进生活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2020年底前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牵头单位:县城管局;责任单位:县委农工部、县环保局、城建局、国土局、水利局、财政局,各乡(镇)〕

36.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加强污水管网收集,实施圩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进中心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县乡(镇)、圩镇全覆盖。〔牵头单位:县城建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环保局,各乡(镇)〕

六、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开展全县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十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37.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对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把好审批关口,坚持绿色准入,拒绝“两高一低”企业入驻。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强化企业监管巡查,建立健全企业约谈、停产限产、生态综合执法等制度,推进移送公安工作,加大环境违法违规打击力度。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各领域环保监管执法,切实形成环保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生态执法局、农粮局、水利局、水保局、城建局、城管局、矿管局、稀土管理局、林业局、国土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局、卫计委、市监局、商务局、果业局,各乡(镇)〕

(十五)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38.深入推进稀土矿山生态修复。根据《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3-2020》,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原则,采取“挡”“排”“降”“平”“和”等方式,“一点一策”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和管护,推进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强104个非法稀土矿山“一点双责”推进和监管工作,加快稀土矿山复绿工程和生态恢复工作。〔牵头单位:县矿管局;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单位,相关乡(镇)〕

39.加快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加快东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等项目建设,尽早发挥项目效益,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体系。强化与上级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更多的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发改委,各项目业主单位〕

40.加强废弃采石场环境修复。加强废弃采石场环境修复,特别是针对公路沿线采石、取土、崩岗等造成的环境破坏,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牵头单位:县水保局;责任单位:县矿管局、环保局,各乡(镇)〕

(十六)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

41.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开展蔡坊自然保护区、东江源湿地公园保护问题排查,严肃查处和整改各类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监管,严格规划管控,严格保护资源,坚决查处风景名胜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农粮局、水利局、城建局、国土局、矿管局、环保局、旅发委〕

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转变生产发展和生活方式,以最少的资源能源消耗、最低的污染排放、最小的生态影响,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十七)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42.调整产业发展方式。优化空间格局,对全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的产能,有效缓解产能过剩矛盾,改善环境质量。推动传统产业生产组织方式变革,降低能源消耗。着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林下经济和旅游业。〔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局、国土局、矿管局、农粮局、林业局、水利局、城建局、旅发委、安监局、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市监局〕

(十八)引导公众绿色生活

43.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培训和企业培训体系,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商场、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植树节、湿地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举办具有特色和广泛影响力的生态文明普及活动,着力培养人民群众的生态文明、绿色环保、节俭节约、社会责任意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局、民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广电新闻中心、文明办、妇联、团县委,各乡(镇)〕

八、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能力保障措施,增强系统性和完整性,大幅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十九)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44.积极配合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积极配合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工作,依法抓好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编委办、财政局〕

45.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空气、水、土壤、生态、污染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加快推进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农粮局、国土局、矿管局、林业局、气象局、财政局〕

46.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进一步深化生态执法局职能,强化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牵头单位:县生态执法局;责任单位:县编委办、公安局、环保局、国土局、矿管局、农粮局、水利局、水保局、林业局、财政局〕

47.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生态环保铁军。按照县、乡(镇)不同层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同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编委办、人社局、财政局、环保局〕

(二十)积极推进生态补偿

48.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贯彻落实《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加强补偿资金用途管理。深入推进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项目,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2017年度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项目建设,并确保2018年已下达批复的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项目全面开工;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2018年度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项目建设;积极参与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第二轮项目的申报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农粮局、林业局、城建局、水保局,有关乡(镇)〕

(二十一)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

49.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健全生态环境新闻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及时报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动态、成效做法、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依托县电视台、县人民政府网、《东江源》报、等媒体平台,在固定时间固定栏目曝光突出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广电新闻中心〕

50.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公众关心的生态环境信息以及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全面推进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单位〕

51.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严格守法,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52.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推动环保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实行有奖举报。〔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财政局〕

九、保障措施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设计与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5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建立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县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第一副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计划、统筹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指导、推动、督促中央、省、市、县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县环委会日常工作。〔牵头单位:县委办、政府办;责任单位:县环委会成员单位〕

(二十三)落实党政主体责任

54.严格实行党政同责。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研究部署。政府要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乡(镇)党委会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县委办、政府办;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环保局,各乡(镇)〕

55.落实有关部门单位责任。制定责任清单、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依法明确和细化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落实情况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单位〕

56.落实环保督察工作。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省、市环保督察工作,全力推进中央、省、市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开展环保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督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委办、政府办、相关责任单位〕

(二十四)强化考核问责

57.出台考核办法。根据中央、省、市制定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对乡(镇)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单位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实施细则,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评价考核。同时,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委办、政府办、审计局、财政局、统计局〕

58.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对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中关于责任追究影响期的规定。〔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59.严肃责任追究。对乡(镇)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及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终身追责。〔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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