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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社会管理革新的意义

2012-08-30 17:02 来源:互联网 人参与在线咨询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迅猛发展,网民规模持续扩大,互联网普及率平稳上升,网络应用空间不断拓展。与此同时,网络监管的难度也不断加大。互联网的快速持续发展和网络安全形势的日趋严峻复杂,对加强互联网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提出了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本文以虚拟社会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加强和创新我国虚拟社会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创新对策。

 

一、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的意义

 

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现实社会的人们以现代计算机网络为基础和框架,通过虚拟方式在其中展开活动而形成的与现实社会并存的新型社会关系。虚拟社会改变了人类的生存方式、活动方式和人类思维的社会基础,形成了人类的虚拟生活方式和虚拟思维方式。那些针对现实社会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不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虚拟社会的管理需要。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成为当代社会亟需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

 

虚拟社会以现实社会为存在的基础和依托,它是现实社会向虚拟空间的延伸和拓展。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共同构成了人类生存发展的空间和社会的有机整体,两者是双向互动、辩证统一的关系。社会和谐,离不开“虚拟社会”的和谐;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虚拟社会”的管理创新。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构建能够有效引导网站和网民自律、解决管理前端缺失、防控网上违法犯罪的虚拟社会管控联动机制,对于丰富和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理论,指导虚拟社会管理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是实现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突破5亿,手机网民规模增长至3.56亿,包括新型即时通信、微博等在内的新兴互联网应用迅速扩散,电子商务类应用稳步发展,网络购物、网上支付、网上银行和在线旅行预订等应用的用户规模全面增长。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94亿人,较上年增长3344万人;团购用户数达到6465万,较上年增长4590万人;网上支付用户数达到1.67亿,较上年增长2957万;博客和个人空间用户数为3.19亿,较上年增长2414万;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4.15亿,较上年增长6252万人;微博用户数达到2.5亿,较上年增长1.9亿人;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3.24亿,较上年增长2018万人;网络视频用户数量增至3.25亿,较上年增长4133万人。[1]但同时,网络安全形势亦日趋严峻复杂。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我国遭遇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为2.17亿人,占网民的44.7%;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1.21亿人;有8%的网民遇到过网上消费欺诈;CSDN等十余网站用户信息数据库被泄露。[2]无疑,加强互联网法制建设,对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是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的客观要求

 

虚拟社会具有匿名、开放、高度自治等内在特点,其管控难度远甚于现实社会。在虚拟社会的人际交往中,人们往往不以真实身份示人,彼此之间地位平等,无明显的隶属关系。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可以依据自身的兴趣、爱好等价值取向,通过网络媒介,对从小到“鸡毛蒜皮”大到“地震海啸”的社会上各种现象、问题表达自己的态度、观点、诉求和意见。于是,在这种超越空间、超越现实的网络虚拟社会中,一些个别的、具体的容易激发深层次社会矛盾的现实社会中的事情,往往会因网民的呼应而放大成舆论热点,一发而不可收拾。因此,加强和创新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有助于占领网络思想阵地,宣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防止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是净化网络虚拟环境的现实需要

 

互联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公共安全问题。当前,互联网这个如日中天的新兴媒体正对我国的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经济秩序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等各个领域产生巨大影响。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利用互联网对我国进行政治颠覆、文化渗透和“普世价值观”的意识形态输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聚众赌博或进行坑蒙拐骗、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与计算机病毒、制造黑客攻击、散布“电子大字报”、侵犯他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在2011中国互联网产业年会上指出,“针对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金融、证券、交通、能源、海关、税务、工业、科技等重点行业信息系统的探测、渗透和攻击逐渐增多,金融行业网站频频遭遇‘网络钓鱼’,成为不法分子骗取钱财和窃取隐私的重点目标。”[2]因此,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有助于净化网络虚拟环境,保障网民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公共安全,促进虚拟社会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

 

二、当前我国虚拟社会管理的不足

 

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是当前政法综治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政法综治部门需要努力破解的一项重大课题。近年来,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开展了集中打击网络淫秽色情、集中整治互联网违法证券活动、集中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网络低俗之风等专项行动;一些省市公安机关积极推进“虚拟警察”网上公开执法,建设网上警务工作站,强化网络安全防范、涉网犯罪打击和专业队伍建设,以实现“虚拟社会现实化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上,我国对虚拟社会的管理均处在探索阶段,尚不能有效解决日益突出的网络公共安全问题,引导虚拟社会健康发展。当前,我国虚拟社会管控的主要不足是:

 

(一)立法滞后

 

严格执法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虽然根据互联网的发展进程,我国制定并颁布了2部互联网法律和13部互联网行政法规,但总的来说,我国互联网管理方面的立法阶位不高,部门性的规章占绝大比例,基础性的立法还是空白。这些部门规章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因颁发与实施的主体彼此独立而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难以满足当前我国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和虚拟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导致公权力难以受到有效规范和约束,私权利容易受到肆意侵犯,网络违法犯罪得不到有效惩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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