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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2013-08-26 16:29 来源:森林防火 人参与在线咨询

1现行森林防火管理体制问题的分析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十分复杂,行政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主要分别由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和大兴安岭林管局等三大林业部门管理,此外省农垦总局、哈尔滨铁路局、东北林业大学和煤矿集团等中(省)直单位分别管理各自辖区的森林资源。各市(地)政府行政辖区内的林业管理模式多样,分别有单一的地方林业、政企合一的林业(伊春)、中直的林业(大兴安岭)、森工林区的林业、垦区的林业、矿区的林业、教学科研的林业等等,各系统的林业施业区之间相互嵌套,森林资源管理的隶属关系十分复杂。全省县级以上各系统的森林防火组织机构近300个,还有省级预警监测信息中心1个、航空护林站8个、森林扑火总队1个、林火科研所1个,武警省森林总队6个支队,各级各类林业部门的扑火专业队231支14100人、半专业队1257支29407人,由林业干部职工、农场干部职工、乡(镇)干部农民、驻军、预备役、武警部队、消防部队等组成的各类森林扑火预备队总人数达16万人。在这样隶属关系复杂的林业管理体制下,面对如此庞大的森林防火战线和日趋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继续由现行的省森防指和省林业厅及内设的省森林防火办公室代表省政府承担全省森林防火的政府行政职责,缺少法律规范和行政执法地位,显然是不恰当、不合理的,在实际履职的过程中既无法切实履行职责到位,也无法真正发挥应有的权威作用。另外,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简称防火办)都设置在林业局,森林防火工作都是作为林业局内部的职能来贯彻落实的,防火办很难代表政府履行检查、监督、协调和依法行政的职能,自己监督自己,无法履行森林消防监督职能。现在的防火办属于办事机构,其森林防火工作的职责存在局限性,现在和将来都难以有效承担繁重的森林防火任务。森林防火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公益性事业,防火办也无法有效地动员、组织、协调林区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特别是在重点国有林区农林混居的复杂社会环境下管理野外火源问题,依法行政、行政处罚等方面没办法履行政府管理职能。

2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2.1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33号文件)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2.2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的科学依据

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充分表明,预防及扑救森林火灾是一项必须由社会方方面面参与才能完成的浩大的社会工程,只有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各级人民政府才有能力完成。我国森林火灾的发生受人为活动影响极为显著,据统计,90%以上的森林火灾都是人为因素引起的,管理人为火源是森林防火工作的头等大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正在逐步走向完善,对人的管理必须依法管理。这种通过政府行为,体现政府强制力的管理必须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来实施。

2.3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适应林业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体制的深化改革,社情、林情、火情都将发生巨大的变化,新时期的森林防火任务必将十分繁重,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必须要有科学、完善的森林防火体制,只有加强森林防火体制建设才能理顺森林防火的管理体制,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森林消防监督,才能有稳定的投资渠道,才能巩固专职专业的森林防火队伍,才能保证森林防火事业快速发展。

2.4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改革不影响稳定且没有阻力

对现行的森林防火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不是改变森林防火责任制,是对森林防火机构和人员整体的管理方式和隶属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不会增加政府负担,也不会对人员进行大的变动,不是削弱管理,而是强化组织机构,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走森林消防规范化、系统化、专业化道路。森林防火体制改革后,管理体制更加理顺,责任更加明确,人员待遇将会提高,投资渠道更加稳定,更加有利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

3黑龙江省新的森林防火管理体制结构设想

《森林防火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应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强化省森防指的权威性,由省长担任省森防指的总指挥,结合黑龙江省的特殊性和实际需要,设立统管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森林消防总局),代表省政府全面履行森林防火检查、监督、组织、协调职责。省林业厅防火办改建为黑龙江省地方林业森林消防局,各地(市)林业局防火办改建为森林消防分局,归黑龙江省地方林业森林消防局垂直领导。省森工总局防火办改建为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消防局,各森工林业局防火办改建为森林消防分局,归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消防局垂直领导。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防火办改建为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局,各大兴安岭林业局防火办改建为森林消防分局,归大兴安岭森林消防局垂直领导。省政府森林消防总局统管地方林业森林消防局、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消防局、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局。各航空护林站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划归地方林业森林消防局、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消防局、大兴安岭地区森林消防局垂直领导。森林消防(分)局机关工作人员为行政编制,其直属的林火监测中心、航空护林站、森林消防队、林火科研机构等专业人员为事业编制。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原有建设经费投资渠道不变。人员工资、工作经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等专项事业经费列入地方公共财政预算。

4结论

建立黑龙江省新的森林防火管理体制是符合法律、条例及各项规定的,是森林火灾的自然灾害属性的客观需要,是我国森林火灾的特点决定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善的要求,是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的必然结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工作特点决定了森林防火管理机构必须具有政府行政职能,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化的管理体制和垂直指挥的应急反应机制,才能实现“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打早、打小、打了”的森林防火原则。

本文作者:陈圣东 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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