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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制建构

2012-08-25 15:35 来源:法律学 人参与在线咨询

 

循环经济是经济发展模式的根本性转变,是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类社会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发展循环经济涉及到社会、经济、环境各个方面,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制体系和机制,遵循生态学原理,制定必要的“循环经济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柴达木循环经济的发展状况

 

经过50多年的开发和建设,柴达木地区的石油天然气工业、盐湖化工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煤炭工业、建材工业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十一五”期间,柴达木地区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优势产业、特色经济加快发展,产业结构发生变化。一、二、三产业占GDP的比重由“十五”末的3.3:74.5:22.2调整为2.8:79.1:18.1。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9%,高于“十五”增速1.3个百分点。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9.31%。全区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44.3亿元,超目标144亿元。1依托资源优势,形成产业格局

 

1.1项目建设稳步推进。柴达木经济开发以钾资源开发为龙头,综合开发利用钠、镁、锂、锶、硼等资源。在加快察尔汗盐湖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积极开发马海盐湖和东、西台吉乃尔盐湖,着手大浪滩、昆特依、一里坪盐湖和大风山天青石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建成了青海油田40万t甲醇、青海碱业一期120万t纯碱、盐湖集团百万吨钾肥综合利用一期、庆华集团乌兰焦化一期100万t、青海庆华公司一期300万t洗精煤等重点循环经济工业项目。同时,青海油田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格尔木中浩60万t甲醇、格尔木150万t炼油厂扩建升级改造、青海油田涩北气田100亿m3产能建设、盐湖集团百万吨钾肥综合利用二期、青海盐湖集团三元钾肥10万t硫化碱配套1万t聚苯硫醚、青海碱业二期120万t纯碱、青海盐湖海虹10万联二脲配套10万tADC发泡剂、5万t乌洛托品等重点工业项目全面开工建设,这些项目的全面开工建设,为柴达木循环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后劲。

 

1.2产能装置初具规模。目前,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已初步形成了450万t钾肥、3.5万t碳酸锂、130万t纯碱、200万t原盐、350万t动力煤、350万t焦煤、300万t洗精煤、100万t焦炭、150万t铅锌采选、330万t铁矿采选、30万t天青石采选、3.5万t碳酸锶加工、230万t采油、50亿立方米天然气开采、150万t炼油、100万t甲醇的生产能力,同时在建330万t纯碱、12万t氢氧化钾、7.2万t碳酸钾、22万t聚氯乙稀、66万t尿素、10万t烧碱、20万t硝酸钾、16万t氯化铵、10万t联二脲、10万tADC发泡剂、5万t氢氧化镁、5万t乌洛托品、5万t氧化镁、5000t硼酸锌、100万t焦炭、16万t粗铅冶炼的生产能力。并且,初步确定了把柴达木地区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钾、钠、镁、锂、锶、硼等系列产品生产基地和国家主要的天然气化工初级产品生产地的发展构架,良好的产业基础和禀赋矿产资源为柴达木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加快基础建设,夯实经济基础

 

“十一五”期间大规模的投资建设使得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园区在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

 

2.1电力保障显著提高。电源电网建设方面,相继建成330kv湟源至德令哈至格尔木、格尔木至甘森、110kv乌兰至德令哈II回,110kv锡铁山至鱼卡、热水至江仓木里专属供电区、甘森至肯德柯克、甘森至卡尔确卡等输变电工程,新增330kv输电线路744km、110kv输电线路990km,电力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管道方面,涩宁兰、涩格天然气管道复线和石油管道花格复线等工程建成投运,天然气管输能力达到93亿m3、石油管输能力达到300万t。

 

2.2供水模式不断优化。水利的建设方面,柴达木地区现已形成了以地下水为主的城镇供水,以机井为主的工矿企业供水;以调蓄水库、渠系配套为框架的农灌供水;以机井和输水管道、蓄水池相结合的农牧区人畜饮水的多种供水模式。

 

二、柴达木循环经济的立法及对法制建设的构想

 

1循环经济的立法

 

1.1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国外在循环经济理念和法制保障方面,德国走在前列,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当时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为了“处理”生产消费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末端治理。1986年,德国将该法修正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1994年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所有领域,在废弃物管理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收效。此外,日本的《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了七次修订,1998年又颁布了《家用电器回收利用法》。美国于1976年通过《资源保护回收法》,1990年通过《1990年污染预防法》。1993年日本出台了《环境基本法》,2001年《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开始实施,随之开始建立健全与循环经济相关的单行法律规制。各国都先后按照资源闭路循环、避免废弃物产生的思想重新制定了各国的废弃物管理法规。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立法保障,夯实了循环经济的理论基础。

 

2国内循环经济的立法

 

在立法方面,我国也相继于1989年出台了《环境保护法》、199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199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2002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9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分别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行了专门规定。2008年8月,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循环经济的概念、原则、组织、措施和法律责任。这表明,发展循环经济被纳入法制轨道,这对于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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