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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 共有资料 58 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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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制教育理念的局限性

2013-03-11 16:40 来源:法制教育 人参与在线咨询

当前高等学校法制教育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基本依靠法律基础可能,但通用的法律基础课程教材内容过于宽泛,从宪法、行政法到民法、刑法罚、经济法,从实体法到诉讼法,可以说已经基本覆盖了法学各学科的专业知识内容和法律制度。[1]这些内容貌似齐全、广泛,但实际上都属于概念、制度的堆积,甚至只是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的罗列,缺乏对于法律价值与法律理念的分析,这样的教材当然无法有效承担素质教育的要求。其次,普法性质的法制教育所关注的是具体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学习,这在一定程度上更接近于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学习,背离了素质教育的初衷。如果作为一门专业知识的学习或者职业教育的需要,进行法律条文、法律规则的学习是必要和必须的。但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部分,针对所有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应当是基础价值、理念的宣扬,这样才能使法律的精神融入每一个学生的内心,达到素质教育的要求。普通的学生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熟练的掌握,否则只会造成学生的逆反。专业的分工,已使得法学成为了一门很精细的学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具体法律条文的学习,尽管在某些时候看似热闹,但在结束之后,却很难留下有意义的印迹。社会工作的细化,也使得法律工作成为了一个特殊的职业,其他职业群体没有必要非要掌握过多的具体法律条文。

如果说上面是制度性层面的问题的话,目前高校自身在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认识上的不够重视。很多学校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对当前抓好青少年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认识不足,更多地注重“就业率”和“升学率”,没有从根本上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因此认为对学生的法律方面的教育关系不大,抓得自然不够紧。[2]在我国素质教育理论中,与其他课程相比,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仍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学校的素质教育仍没有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不重视对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培养。其次是教育资源受到限制。目前的法制教育是包含于《德育》、《思想政治》等课程之中的,教授这些课程的教师基本都属于讲授思想政治课程的教师。[3]由于这些课程的教师基本都是非法学专业出身,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缺乏法学基础理论素养,在讲授中必然简单的停留于法律条文本身,甚至只是照本宣科,无法深入到法条背后的法理学和法哲学,这样必然无法达到素质教育的要求。

我国高等学校法制教育概念的反思

以上内容只是对我国法制教育现状的简单描述,限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进一步举例和论证。但是从上述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制教育的确在新的发展时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原因,最终都指向“法制教育”本身。正是我们现在对法制教育的理解出现了问题,或者说是对于“法制”与“法治”内涵的混淆,使得法制教育面临尴尬。在法学学科里,“法制”指的是一种社会制度,或者可以说,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而“法治”则是一种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也可以说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关于二者的区别,在《法制日报》关于《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的文章中有着深刻的解读:第一,法治是一个蕴涵价值理想和精神意义的概念。既有通过法律治理国家的意思,也有通过法律实现国泰民安的意思。而法制相对而言是一个中性概念,它既可以用来实现社会太平,也可以用来专横地实施专制或独裁。第二,法治是一个动态概念,它既包含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也包含着法治精神指引下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而法制是一个相对静止的概念,它通常不能像法治那样用来表现从法治观念到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的全方位动态过程。第三,法治在现代社会中是一个与民主密不可分的概念,而法制,按照现代的理解,既可以在民主的条件下存在,也可以在非民主的条件下存在。在非民主条件下,法制通常只是统治者从上到下制约和强制百姓行为的工具;而在民主条件下,法律经过民主程序产生,既包含规范公民行为的内容,也包含对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的内容。[4]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白皮书使用了“法治”这一概念而不是“法制”。相比法制这一概念,法治概念在内涵上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以及法律制约公共权力与保障人权等基本原则,而法制只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在价值取向上法治强调人民主权(民主精神)、法律平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而法制则不预设价值取向。法治需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环境,法制则可以在各种政治、文化体制中存在。可以说,法治是具有特别价值内涵的法制,即以自由、民主、平等、人权为精神的法制秩序。[5]因此,从教育的目的来看,“法治”相比“法制”更适合作为基础的价值追求和精神追求进行培育和宣扬。正是由于法制这一概念在内涵外延上的狭窄,以及价值取向上的局限,导致了现实法制教育更多定位于“普法”而非法治精神的弘扬。如果说对于普通公民的普法宣传有助于广大人民群众认识了解我国具体的法律规则,以便于在具体的工作和社会生活中使用法律的话,那么对于大学生而言,这样的普法性的法制教育无法起到良好的效果。我国开展的法制教育使大学生们在知识层面上的确掌握了很多法律知识,这些知识的丰富性甚至超过大多数的社会公民。但是,法律知识并比等同于法律素质,法治的理念、法治信念这些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才是教育最终的目的和归宿。而很多比较熟练掌握和了解法律知识的学生恰恰没有形成良好的法律精神、权利意识、平等观念等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价值观念。教育的目的不是简单的知识的灌输,甚至并不是知识的传递,而是对于“人”的塑造。目前的法制教育由于自身在内涵方面天然的存在局限性,这最终导致了素质教育的本质要求无法得到实现。基于“法制”理念的法制教育必然面临尴尬。

高等学校法制教育改进的路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理念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现行的教育模式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针对这些问题,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需要统筹进行改进。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法制教育自身内涵上的局限,使其无法实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因此必须要首先从理念上进行更新,变“法制教育”为“法治教育”,大力推进内涵更丰富、更具价值内蕴的法治教育。李岚清同志说过:“实施素质教育就是要培养学生品德高尚、身心健康、知识丰富、学有专长、思路宽广、实践能力强,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劳动、学会创造、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6]可以看出,高尚的品德以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这些都已经不是简单的知识累积,而是要将人类精神文明成果内化、积淀于个体身上形成稳定而巩固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属性。所以,针对所有学生的法律方面的教育不应该是具体法律规范的宣讲,而应当是更加注重法律的精神、内涵、目标、价值追求的宣扬。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和达到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可以看出,法治教育更契合于素质教育的价值追求,因此更适宜于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部分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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